赵传荣与杨小丽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赵传荣,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杨小丽,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荣与被告杨小丽、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传荣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林素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丽霞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