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赵传荣,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杨小丽,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荣与被告杨小丽、焦作市新区阳晨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传荣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林素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