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仁与冯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50号

原告王福仁,男,汉族,73岁,现住焦作市。

被告冯海伟,男,汉族,38岁,现住焦作市。

原告王福仁与被告冯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仁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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