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50号
原告王福仁,男,汉族,73岁,现住焦作市。
被告冯海伟,男,汉族,38岁,现住焦作市。
原告王福仁与被告冯海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仁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