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40号
原告朱子兵,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洪昌,男,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潮源炉料厂。地址: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昌。
原告朱子兵与被告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子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