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兵与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40号

原告朱子兵,男,43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洪昌,男,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潮源炉料厂。地址: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昌。

原告朱子兵与被告杨洪昌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子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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