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31号
原告焦庆喜,男,汉族,67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全帅,男,汉族,33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庆喜与被告酒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庆喜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庆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