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三初字第00012号
原告石纪伟,男,住焦作市武陟县。
法定代理人石东升,系石纪伟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高先,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卫生院,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孙莉,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纪伟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卫生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石东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纪伟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明光
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屈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