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81号
原告王明仁,男,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孟金生,男,住焦作市。
原告王明仁与被告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明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王明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