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张丽华,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温永军。
被告赵冬冬,男,住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焦作市博大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范喜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与被告赵冬冬、焦作市博大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双方纠纷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丽华承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