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华与赵冬冬、焦作市博大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1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张丽华,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温永军。

被告赵冬冬,男,住焦作市修武县。

被告焦作市博大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范喜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与被告赵冬冬、焦作市博大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双方纠纷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丽华承担。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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