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51号
原告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光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营华晋冶金铸造厂,住所地山西省绛县。
负责人侯俊安。
原告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华晋冶金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樊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