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37号
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焦作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留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红,公司职员。
被告王俊杰,男,34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