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孙某某、侯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1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某某,女,1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理人靳小燕,女,33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孙某某,男,4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65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侯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侯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侯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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