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李某某,女,1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理人靳小燕,女,33岁,汉族,住址焦作市山阳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孙某某,男,4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65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晓,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侯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侯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侯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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