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31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理人崔云林(原告刘某某母亲)。

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德才。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樊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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