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2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27号

原告李书,女,黎族,37岁,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刘辉,男,汉族,31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书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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