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27号
原告李书,女,黎族,37岁,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刘辉,男,汉族,31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李书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