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48号
原告孙红星,男,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艳丽,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原告孙红星与被告杨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红星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红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