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成德义,男,72岁。
委托代理人蔡和静,男,69岁。
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抗震,董事长。
被告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法定代表人毋新安,董事长。
原告成德义诉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德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德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