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德义诉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9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37号

原告成德义,男,72岁。

委托代理人蔡和静,男,69岁。

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抗震,董事长。

被告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法定代表人毋新安,董事长。

原告成德义诉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家沟太极拳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德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德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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