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6号
原告孙军辉,男,33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爱朝,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杨志刚,男,29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高孙军辉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军辉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