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29号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忠信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焦作市忠信投资担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