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36号
原告武二保,男,45岁,汉族。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办事处墙北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毛向东,村长。
原告武二保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办事处墙北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共同协商,被告同意将村委会的一亩地租给原告。双方签订了租地协议。土地承租期20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止。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在双方签订协议中,未注明原告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原告认为原告承租的土地应享有使用的权利。请求法院给予确认。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确定2011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有效,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使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办事处墙北村委员会”的名称等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二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