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669号
原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
委托代理人赵柱,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斐斐,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时桦,男,4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友斌,男,2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时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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