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48号
原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支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燕,女,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燕、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与李燕等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下发了《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其中,《离岗员工安置意见》提出:“对落聘不选择爱依斯万方公司待岗,但同意与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政府要求万方集团公司做好安置工作。对不愿意与焦作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由该公司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爱依斯万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政府协调小组商定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考虑万方集团公司安置部分员工有一定的困难,市政府将安置员工的数量协商爱依斯万方公司予以一定的安置补偿费”。按照市政府的意见,李燕等人不愿意与焦作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在爱依斯万方公司领取了一次性补偿费。其他愿意与焦作万方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补偿金,由爱依斯万方公司直接转入万方集团公司。之后,万方集团公司筹建自备电厂,基于上述《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专门针对原爱依斯万方公司下岗并同意退回补偿金的人员中进行招聘,李燕等员工退还部分补偿金后被安排到万方集团公司自备电厂工作。因此,焦作万方集团公司重新招聘李燕等人并向本人收回部分补偿金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员工安置意见》之间存在关联,故本案系政府主导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