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翠萍与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保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8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翠萍,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大虹桥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晋城市阳城县蟒河镇风门村。
法定代表人张钦奎,总经理。
被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圪垱店乡。
上诉人谢翠萍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李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系自主处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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