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乙,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有霞,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程某甲与被上诉人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程某乙于2014年11月18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博民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程某甲不服,于2015年1月2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江,被上诉人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中、郜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成功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席东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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