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岗,又名赵福刚、赵报岗,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张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利,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姬国群,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马文利与赵福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温民四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福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福岗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和,被上诉人马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姬国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四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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