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玲、王立军与王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16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红玲,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镇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黄帅,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红玲、王立军因与被上诉王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解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第三人王镇华的申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解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后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解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韩红玲、王立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红玲及委托代理人孙明,上诉人王立军,被上诉人王镇华及委托代理人赵艳霞、黄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
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司园春
代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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