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艳均,男,1970年9月15日生,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刘红兵,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三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苗艳均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三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0)解民重字第394号民事判决。苗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苗艳均及委托代理人刘红兵、被上诉人焦作市三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0)解民重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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