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65年1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与陈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陈某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2)解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司园春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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