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
法定代表人毛向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珍,女,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
负责人武得来,组长。
上诉人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北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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