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金太阳学校与张进才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15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金太阳学校。住所地: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姜香河,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才,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赵正秋,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陟县金太阳学校(以下简称金太阳学校)与被上诉人张进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张进才于2014年3月13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金太阳学校赔偿其经济损失52100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金太阳学校承担。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金太阳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太阳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吴卫红,被上诉人张进才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正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进才的房屋位于该村东南角,坐北朝南五间,为砖木混合结构,坡屋顶一层(北边为小青瓦坡屋顶,南边为预制空心板平屋顶)1993年建成使用至今。金太阳学校的餐厅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约10米,2011年8月建成。餐厅南山墙距张进才房屋北墙1.85米,餐厅的地面低于张进才房屋的地面。张进才的房屋北墙有多条裂缝。经张进才委托,2013年12月20日,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作出鉴定结论及建议:由于雨水作用加上学校新楼距离民房较近的影响,加剧了房屋的不均匀沉降,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构成危房,鉴于房屋已使用20年,修复价值不大,建议拆除重建。2014年7月21日,焦作市安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焦安价评字(2014)第2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伍万贰仟壹佰零壹元整。2010年8月25日,金太阳学校给张进才出具证明,载明“为了更加安全和对两邻居负责,金太阳学校确保在建房期间和三年内,两邻居房屋若后墙、山墙出现问题,造成安全隐患及经济损失均由金太阳学校负责”。金太阳学校多功能餐厅建成后,张进才的房屋出现裂缝,无法保证安全居住,张进才要求金太阳学校赔偿损失。
原审认为:金太阳学校给张进才出具保证,系金太阳学校对张进才的真实意思表示,金太阳学校的行为受到其出具的保证的约束。张进才房屋出现裂缝,金太阳学校应承担给张进才造成的损失。张进才的房屋经鉴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构成危房,无法居住,房屋经评估价值为52101元,故金太阳学校应支付张进才相应的损失52101元,张进才只要求52100元,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武陟县金太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进才房屋损失52100元。诉讼费1103元,鉴定费4000元,由武陟县金太阳学校承担。
上诉人金太阳学校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金太阳学校赔偿张进才房屋损失5000元。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进才的房屋已经20年了,房屋地基没有打好,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自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金太阳学校申请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原审未予准许,致使本案事实不清。金太阳学校建造餐厅时,张进才的房屋已经存在裂缝。根据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的鉴定结论及建议可知:张进才的房屋构成危房,另外的原因是雨水的作用,且房屋质量不合格,并不是校方全部责任。原审根据学校出具的证明,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正原则。二、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的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的问题。鉴定项目是房屋损害原因及修复方案,但该鉴定机构鉴定的是房屋工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未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故该鉴定违法。金太阳学校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该鉴定报告不全面,未鉴定张进才的房屋自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未鉴定房屋墙体裂缝是否与房屋自身质量有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未列修复方案,认为房屋是危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三、焦作市安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是拆了重建的费用。法院应认定房屋正常使用年限为30年,用52100元除以使用年限,计算出每一年是多少钱。法院应扣除张进才使用的20年房屋的折旧,再由张进才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按以上方法计算,金太阳学校应赔偿的数额是5000元。
被上诉人张进才答辩称:一、如建造餐厅前,张进才的房屋是危房,金太阳学校完全没必要进行承诺。从金太阳学校出具的承诺看,张进才的房屋是完好无损的。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张进才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二、鉴定机构是法院指定的,是经金太阳学校同意的。金太阳学校应承担鉴定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诉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金太阳学校的上诉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各方所陈述意见同其上诉和答辩意见。
经庭审,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金太阳学校对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该鉴定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金太阳学校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该鉴定意见显示,餐厅施工期间改变了原地基的力学结构,致使张进才房屋北墙产生不均匀沉降。金太阳学校上诉称张进才的房屋已经20年了,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自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金太阳学校给张进才出具了书面保证,其应履行保证书中的承诺。原审根据金太阳学校的保证和两份鉴定意见,判决金太阳学校赔偿张进才房屋损失52100元,并无不当。金太阳学校关于赔偿金额为5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金太阳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武陟县金太阳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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