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锋与岳瑞林、王东风、白国营、叶柄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5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锋,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牛中和,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瑞林,又名岳修林,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岳宵缃,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审被告王东风,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审被告白国营,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李菊香,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叶炳见,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杨世锋与岳瑞林、王东风、白国营、叶柄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岳瑞林于2014年9月4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王东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和补充协议,判令四被告限期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垃圾及沙堆,并将土地复耕后交给原告,判令被告王东风支付原告土地转包费13000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世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世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中和、被上诉人岳瑞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宵缃、原审被告王东风、叶柄见、白国营及白国营的委托代理人李菊香、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祥初字第000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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