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义与焦作市积玉钙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元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姬双明、河南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市商业银行焦南支行、河南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焦民一终字第00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胜春,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义,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焦作市积玉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上白作乡老牛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成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焦作市元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18号大丰商城裙房1F011号。
法定代表人姬双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姬双明,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刘永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邹敬敬,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买杰,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乔海明,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河南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继红,该公司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南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大丰商城151号。
法定代表人吉得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焦作市商业银行焦南支行。
王永义与焦作市积玉钙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元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姬双明、邹敬敬、买杰、刘永涛、乔海明、王胜春、河南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市商业银行焦南支行、河南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胜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胜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新广,被上诉人王永义,原审被告邹敬敬、买杰、乔海明,原审被告刘永涛的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焦作市积玉钙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元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姬双明、河南联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市商业银行焦南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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