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与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文昌办事处工业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命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与文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德营,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中轴东风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宇航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没有依据,本案实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焦作市山阳区,本案应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因加工承揽地在被上诉人处,即该案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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