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与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震、秦楠、毛鹏、周清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初字第41号
申请人王斌,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萍,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林源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素枝,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震,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秦楠,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申请人毛鹏,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周清海,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申请人王斌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震、秦楠、毛鹏、周清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王斌不服焦作仲裁委员会(2012)焦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王斌的委托代理人陈静萍、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卢素枝、李小五、被申请人毛鹏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郭震、秦楠、周清海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斌诉称:一、焦作仲裁委员会裁决程序违法。2012年4月24日邮件回执联上的签字不是王斌本人所签;2012年5月28的通知上签的名是李涛,王斌与李涛互不相识,并且没有王斌的授权委托书,这时王斌还在看守所,王斌没有收到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焦作仲裁委员会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审理,裁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焦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所根据的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王斌的签名是伪造的,王斌不应对借款人郭震、秦楠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案的毛鹏、周清海已免去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2)焦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辩称:本案仲裁裁决已于2013年9月执行完毕,申请人王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是在一年后,请法院审查王斌的申请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毛鹏无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郭震、秦楠、周清海未到庭予以答辩。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作仲裁委员会(2012)焦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是否应当撤销?
申请人王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不是王斌本人所写;证据二、交寄日期为2012年4月24日的邮件回执联一份,拟证明该签字不是王斌本人所签;证据三、焦作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二份,拟证明:焦作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了李涛,没有通知王斌,王斌与李涛不认识,李涛没有王斌的委托书;证据四、收寄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邮件回执一份,拟证明:焦作仲裁委员会将(2012)焦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送达了王玉红,没有送达给王斌。
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质证称:对证据一,借款合同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二,上面签有王斌的名字,不管是不是王斌本人的签字,不能证明是不是有效送达。对证据三,该两份送达回证都是复印件,上面也没有焦作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是不是焦作仲裁委员会的送达回证有待考证;对证据四,收件人是王玉红,请求法庭核实王玉红和王斌的关系。
被申请人毛鹏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郭震、秦楠、周清海未到庭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凭证一份,拟证明:扣划王斌住房公积金49841元。经法院审查也是有效送达,不然法院不会予以执行。
申请人王斌质证称:我们没有收到焦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13年9月底扣划的钱。后来我去找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他们给我复印了一份。
被申请人毛鹏无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郭震、秦楠、周清海未到庭予以质证。
证据的分析和认定,申请人王斌提交的证据经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指向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焦作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仲裁裁决书送达李涛、王玉红,送达回证及邮件回执联上备注关系为“朋友关系”,但申请人王斌否认认识李涛、王玉红,称其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因上述送达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焦作仲裁委员会并未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12)焦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
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慧洁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