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伟,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王天全,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工业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剑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军伟与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城东运输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军伟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全,上诉人城东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保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炳鑫
审 判 员 程全法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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