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伟与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伟,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王天全,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工业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剑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军伟与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城东运输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军伟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全,上诉人城东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保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炳鑫
审 判 员  程全法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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