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新店,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亿洋,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立功、郑新店与被上诉人姚亿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吴立功、郑新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立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文,上诉人郑新店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治乐,被上诉人姚亿洋的委托代理人郭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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