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小九,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海,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莉香,又名韩丽香,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
上诉人宋小九、吴国海因与被上诉人韩莉香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1997)修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1997)修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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