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平,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张煜、王永杰,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利,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宋立柱,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小利丈夫。
上诉人张晓平与被上诉人王小利合同纠纷一案,王小利于2014年4月25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张晓平归还王小利工程款本金183000元及逾期同期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张晓平承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张晓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晓平的委托代理人张煜、王永杰,王小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立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