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振峰与王玖茂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10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振峰,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玖茂,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侯振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玖茂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不在焦作市山阳区,故请求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移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原审被告侯振峰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借条系原、被告签署,并以借条约定借款地点确定管辖法院属事实认定错误,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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