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光,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俐丽,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系崔晓光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大奇,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张萍,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系崔大奇妻子。
上诉人崔晓光因与被上诉人崔大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晓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俐丽,被上诉人崔大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阳
审判员 胡永平
审判员 刘成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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