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新平,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武陟县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青梅,武陟县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文,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原新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新平的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青梅,被上诉人张小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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