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1 05:07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刑一终字第000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胜利,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放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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