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胜利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解放西路开达学校东邻。
法定代表人王章群,经理。
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在解放区法院进行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