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宗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5:03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马某,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宗丽某,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宗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丽×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在外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宗丽某在原告马某家居住。2013年1月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年纪尚轻,草率登记结婚。双方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姻基础较差。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因此离家出走,一去未回,至今杳无音讯。现请求与被告宗丽某离婚。
被告宗丽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曾系河南省机械研究院雇员,2012年6月在赴安阳市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出差期间与被告宗丽某相识,后双方相互联系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被告宗丽某随原告马某一起回到鲁山原告住地,当天双方自愿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无生育子女。之后,原、被告双方即返回郑州市马某所,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被告负气于2013年7月出走,从此音讯皆无。原告多次找寻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为追求所谓的“相爱一生一世”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又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不顾夫妻感情赌气离家,音讯皆无达一年有余。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属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马某请求与被告宗丽某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宗丽某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宗丽某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德国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聂蒙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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