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张艳哥,女,1985年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
被告俞豪贤,男,1984年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哥诉被告俞豪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俞豪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哥撤回对被告俞豪贤的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艳哥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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