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许元顺,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
被告卜巧娟,女,1988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元顺诉被告卜巧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元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卜巧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元顺撤回对被告卜巧娟的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元顺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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