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五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林武刚,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被告:洛贺龙,男,199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原告林武刚诉被告洛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武刚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贺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武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洛贺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武刚撤回对被告洛贺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武刚负担。
审判员 王桥坡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岳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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