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一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王汛涛,男,汉族,1985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吕许红,女,汉族,1989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王汛涛诉被告吕许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许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王子琛,2009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被告将孩子留给原告,外出打工没有音信。原告找到被告将其接回家中,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再次外出,与原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2014年11月13日,王岭村村民委员会和伊川县公安局彭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吕许红下落不明。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2月30日,生育男孩王子琛,于2009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被告将孩子留给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找到被告将其接回家中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再次外出,与原告及其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不顾原告感受,与原告不辞而别,被原告找回劝说后,仍然不思悔改,离开家庭,下落不明。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汛涛与被告吕许红离婚;
二、王子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贾增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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