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二民初字第23号
原告:张焕巧,女,1980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
被告:黄进卫,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巧诉被告黄进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焕巧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焕巧负担。
审判长 昌俊克
陪审员 纪香亭
陪审员 张大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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