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六民初字第77号
原告杨记晓,女,1987年生,汉族,农民,本科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
被告李昭军,男,1984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记晓诉被告李昭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记晓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昭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记晓撤回对被告李昭军的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记晓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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