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一民初字第9号
原告:王大川,男,汉族,1990年生,住伊川县水寨镇。
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精精,女,汉族,1990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川诉被告文精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川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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