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五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常俊峰,男,196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陈聚坡,男,197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
被告:陈聚伟,男,197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原告常俊峰诉被告陈聚坡、陈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聚坡、陈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俊峰诉称:2011年12月间,被告陈聚坡说急需周转资金,向我借款。于2011年12月10日,我们签订了第一笔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时间是两个月(即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同时,又在合同中约定了到期不还的违约条款,担保人是他的亲哥陈聚伟。第二笔借款是在12月21日,他说他资金不够,又向我借款50万元,时间还是两个月(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同时,又在合同条款中载明了利息、劳务费及还款时间和违约条款,担保人仍是他的哥哥陈聚伟。两笔借款共80万元,期满后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0万元及所产生的利息和劳务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陈聚坡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被告陈聚坡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原告也要求到公安机关报案追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俊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桥坡
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
人民陪审员 刘轻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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