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五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李玉强,男,198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董国徽,男,198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
被告:李瑞浩,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
原告李玉强诉被告董国徽、李瑞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强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强撤回对被告董国徽、李瑞浩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强负担。
审判员 王桥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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